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8民初3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小波与王兴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波,王兴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8民初3005号原告:张小波,男,1979年7月17日出生,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被告:王兴玉,男,1968年6月12日出生,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身份证号码×××。原告张小波与被告王兴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2017年4月26日,张小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小波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四千五百四十元,由张小波负担。审判员  徐征征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婵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