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2执恢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梁勇申请执行魏书然、钟练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勇,魏书然,钟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恢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梁勇,男,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曲山镇。被执行人:魏书然,男,197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香山镇。被执行人:钟练,男,196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三民初字第275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梁勇与被执行人魏书然、钟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梁勇应有债权金额本金20000元,现已执行到位本金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本金20000元。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魏书然、钟练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征询申请人意见,申请执行人梁勇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巫永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胡梦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