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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7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王春堂与张成刚、黄丽、杜芳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堂,张成刚,黄丽,杜芳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7执15号申请执行人王春堂,男,196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甘泉县美水街道办事处居民,住甘泉县图书馆隔壁602室。被执行人张成刚,男,1963年7月5日出生,汉族,甘泉县美水街道办事处居民,住甘泉县城内北关区002号1单元401室。被执行人黄丽,女,196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甘泉县美水街道办事处居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杜芳东,男,1973年6月8日出生,汉族,甘泉县美水街道办事处居民,住甘泉县城内西门坪区037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627民初字23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张成刚、黄丽、杜芳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成刚、黄丽、杜芳东向申请执行人王春堂支付欠款240000元及利息(月利率为2%,从2016年2月21日起算至还清之日止),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500元,被执行人杜芳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双方当事人同意将被执行人张成刚工资卡全额冻结支付,且申请人王春堂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7民初2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金成执行员  刘 佳执行员  李延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存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