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82民初3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徐雅梦与韩利、牛传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雅梦,韩利,牛传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3465号原告:徐雅梦,女,197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森、于洋,山东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利,男,1974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被告:牛传改,女,197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原告徐雅梦与被告韩利、牛传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徐雅梦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雅梦撤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徐雅梦负担。审判员 王德帅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