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982民初3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徐雅梦与韩利、牛传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雅梦,韩利,牛传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3465号原告:徐雅梦,女,197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森、于洋,山东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利,男,1974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被告:牛传改,女,197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原告徐雅梦与被告韩利、牛传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徐雅梦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雅梦撤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徐雅梦负担。审判员  王德帅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