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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03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沧州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卢金生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沧州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卢金生,李根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03执131号申请执行人:沧州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许亚林,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74019853-4被执行人:卢金生,男。被执行人:李根田,女。本院在执行沧州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卢金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运民初字第16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卢金生名下位于运河区新华西路北侧宏宇城商住小区6#-1-302的商铺(合同备案号:1211050015)。查封时间为三年,期间不得办理转让、买卖、抵押、赠与等相关登记手续。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沙智义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金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