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执1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1247徐晓峰与茅晨露、丁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晓峰,茅晨露,丁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1247号申请执行人:徐晓峰,男,1986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执行人:茅晨露,男,1988年9月6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执行人:丁晔,女,1987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申请执行人徐晓峰与被执行人茅晨露、丁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苏0582民初250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徐晓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徐晓峰与被执行人茅晨露、丁晔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向其释明撤回执行申请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徐晓峰对此予以确认。上述事实,有撤回执行申请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对其申请执行的权利作出处分。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582执12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曹培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冷雨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