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926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江和平、铜鼓县桓源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和平,铜鼓县桓源担保有限公司,邹备战,胡关平,涂丰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6执156号申请执行人:江和平,男,197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铜鼓县人,公务员,住铜鼓县。被执行人:铜鼓县桓源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铜鼓县城三八路116号,组织机构代码:677982579。法定代表人:卢等云,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邹备战,男,196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桓源公司股东,住宜丰县。被执行人:胡关平,男,196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桓源公司股东,住宜丰县。被执行人:涂丰平,男,197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桓源公司股东,住宜丰县。本院在执行江和平(以下简称申请人)与铜鼓县桓源担保有限公司、邹备战、胡关平、涂丰平(以下简称被执行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赣民再137号、(2016)赣民再13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邹备战在宜丰农商银行帐户:62×××01。二、冻结邹备战在宜丰县工商银行存款账号:62×××63、62×××97。三、冻结铜鼓县桓源担保有限公司在铜鼓县农商银行帐户:15×××61、15×××52。四、扣划邹备战在宜丰农商银行存款22000元至铜鼓县人民法院账户。五、扣划邹备战在宜丰县工商银行存款167000元至铜鼓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 冀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邓诗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