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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9执9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2016)湘1129执909号申请人万光忠与被执行人杨成吉、卢翠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光忠,杨成吉,卢翠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9执909-1号申请执行人:万光忠,男,1949年3月3日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被执行人:杨成吉,男,1965年12月2日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农民。被执行人:卢翠姣,女,1969年5月19日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万光忠与被执行人杨成吉、卢翠姣借款合同纠纷的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11民终1643号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杨成吉、卢翠姣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万光忠借款10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2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70元,现被执行人分文未付。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石燕娥审 判 员  毛 昊审 判 员  郑少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曾 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