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刑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赵炎、杨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炎,杨怡,喻辉,赵炎,杨怡,喻辉,赵炎,杨怡,喻辉,赵炎,杨怡,喻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881刑初65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炎,男,1990年10月28日出生于安徽省宁国市,汉族,职高文化,务工,住宁国市,户籍地宁国市。因涉嫌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6年8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宁国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5日经本院决定解除取保候审并逮捕。现羁押于宁国市看守所。被告人杨怡,男,1989年12月3日出生于安徽省宁国市,汉族,职高文化,无业,住宁国市,户籍地宁国市。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8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宁国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5日经本院决定解除取保候审并逮捕。现羁押于宁国市看守所。被告人喻辉,男,1985年7月28日出生于安徽省宁国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宁国市。因涉嫌犯非法储存枪支罪,于2016年8月30日经宁国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5日经本院决定解除取保候审并逮捕。现羁押于宁国市看守所。宁国市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17〕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炎犯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告人杨怡、喻辉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炎、杨怡、喻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宁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间,被告人赵炎在无持枪证的情况下,通过淘宝“灵锐特气动”网店,以人民币2266元的价格购得快排阀、快排手托、瞄准镜等气枪零部件,并将所购的零部件组装成一支完整且能击发的快排气枪。同年5月25日,被告人赵炎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将该快排气枪卖给被告人杨怡。被告人杨怡在无持枪证的情况下非法持有该枪,后为方便打猎,将该枪存放于被告人喻辉位于宁国市港口镇5组西后街221号的住宅。被告人喻辉在无持枪证的情况下非法持有该枪直至被公安机关查获;2016年5月底至6月初,被告人赵炎在无持枪证的情况下通过淘宝“灵锐特气动”网店,以人民币2035.68元又购得快���阀、快排手托、瞄准镜等气枪零部件,并将所购零部件组装成一支完整且能击发的连发快排气枪。后被告人赵炎将该枪借给被告人杨怡使用,被告人杨怡在无持枪证的情况下非法持有该枪,后亦将该枪存放于被告人喻辉的上述住处。被告人喻辉在无持枪证的情况下非法持有该枪直至被公安机关查获。案发后,经鉴定该两支疑似气枪均能够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金属射丸,具有致伤力,均应认定为枪支。为此,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请求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被告人赵炎的刑事责任,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被告人杨怡、喻辉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赵炎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怡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喻辉对起诉书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间,被告人赵炎在无持枪证的情况下,通过淘宝“灵锐特气动”网店,以人民币2266元的价格购得快排阀、快排手托、瞄准镜等气枪零部件,并将所购的零部件组装成一支完整且能击发的快排气枪。同年5月25日,被告人赵炎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将该快排气枪卖给被告人杨怡。被告人杨怡在无持枪证的情况下非法持有该枪,后为方便打猎,将该枪存放于被告人喻辉位于宁国市港口镇5组西后街221号的住宅。被告人喻辉在无持枪证的情况下非法持有该枪直至被公安机关查获。2016年5月底至6月初,被告人赵炎在无持枪证的情况下通过淘宝“灵锐特气动”网店,以人民币2035.68元又购得快排阀、快排手托、瞄准镜等气枪零部件,并将所购零部件组装成一支完整且能击发的连发��排气枪。后被告人赵炎将该枪借给被告人杨怡使用,被告人杨怡在无持枪证的情况下非法持有该枪,后亦将该枪存放于被告人喻辉的上述住处。被告人喻辉在无持枪证的情况下非法持有该枪直至被公安机关查获。案发后,经鉴定该两支疑似气枪均能够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金属射丸,具有致伤力,均应认定为枪支。并查明:2016年8月26日,宁国市公安机关根据上级部门下发的案件线索,将被告人赵炎、杨怡被抓获归案;2016年8月30日,被告人喻辉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涉案枪支2支、打气筒1只、钢珠若干颗,被公安机关依法追缴。诉讼中,经社区影响评估,被告人赵炎、杨怡、喻辉具备适用非监禁刑刑罚矫正基本条件。上述事实,被告人赵炎、杨怡、喻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人周某的供述,搜查证、搜查笔录、搜查照片,扣押清单、非法储存枪支现场方位图、物证照片,检查笔录、手机微信及支付宝界面截图照片、手机支付宝绑定银行卡界面截图照片、手机微信红包及转账支付界面截图照片、手机支付宝账单界面截图照片,公安部“关于对浙江奉化‘7.10’网络贩枪案线索开展核查的通知”、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归案说明、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户籍证明及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炎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买卖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告人杨怡、喻辉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对三被告人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喻辉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述了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炎、杨怡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涉案枪支已被依法追缴,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鉴于上述犯罪情节,结合其所在社区的影响评估意见,可对其依法适用缓刑。据此,对被告人赵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杨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喻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炎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杨怡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喻辉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对已扣押的:枪支2支、打气筒1支、钢珠若干颗,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谢成明人民陪审员 占家兵人民陪审员 沈宣宁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许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买卖、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