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2民初11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谢和平与被告许红才、许长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和平,许红才,许长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民初11409号原告:谢和平,男,1971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建雄,福建法正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风,福建法正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红才,女,196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告:许长流,男,195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原告谢和平与被告许红才、许长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和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谢和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水泉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吴燕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