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50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黄霞与中山市鑫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霞,中山市鑫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5086号之一原告:黄霞,女,196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被告:中山市鑫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乐群坎溪村万象城第三幢(永发大厦)第28卡。法定代表人:梁文超。原告黄霞诉被告中山市鑫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霞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霞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黄霞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绪源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赵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