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刑更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黄旭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旭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刑更第100号罪犯黄旭涛。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3日作出(2008)饶刑初字第1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旭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黄旭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1年9月2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3年3月2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4年4月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10月17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梅州监狱因罪犯黄旭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截至2017年1月15日,罪犯黄旭涛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35次;2014年7月、2015年1月、7月、2016年1月、9月获得表扬;2015年7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旭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修正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旭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九天(刑期执行至2017年5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秀平审判员 李美香审判员 钟杏青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玉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