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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81民初1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原告温正全与被告叶相全、叶胜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正全,叶相全,叶胜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81民初1302号原告:温正全,男,196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青龙山镇束龙沟村。被告:叶相全,男,57岁,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北塔镇广富营子村。被告:叶胜军,男,26岁,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北塔镇广富营子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正全与被告叶相全、叶胜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温正全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叶相全、叶胜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温正全申请撤回对被告叶相全、叶胜军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正全撤回对被告叶相全、叶胜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温正全负担。审判员  刘前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任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