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81民初1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原告温正全与被告叶相全、叶胜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正全,叶相全,叶胜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81民初1302号原告:温正全,男,196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青龙山镇束龙沟村。被告:叶相全,男,57岁,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北塔镇广富营子村。被告:叶胜军,男,26岁,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北塔镇广富营子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正全与被告叶相全、叶胜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温正全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叶相全、叶胜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温正全申请撤回对被告叶相全、叶胜军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正全撤回对被告叶相全、叶胜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温正全负担。审判员 刘前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任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