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226刑初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吕兆云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兆云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6刑初200号公诉机关颍上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兆云,男,197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14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4日被颍上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现在家中候审。颍上县人民检察院以颍检刑诉[2017]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兆云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征得被告人吕兆云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晓东、尤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兆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4日14时许,被告人吕兆云酒后持B2驾驶证驾驶皖K×××××号昌河牌小型面包车沿颍上县颍红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颍红公路1KM+200M路段处时,被颍上县交管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吕兆云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10mg/100ml,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发时,吕兆云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3mg/100ml,属醉酒。上述事实,被告人吕兆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查处经过、前科证明、酒精检测单、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证人张某证言,酒精乙醇含量检测报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兆云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兆云犯危险驾驶罪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吕兆云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结合颍上县司法局对吕兆云所作社区影响评估意见,对被告人吕兆云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适用缓刑。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交通运输安全,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被告人吕兆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兆云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江审 判 员  刘保喜人民陪审员  汤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姜鸿基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