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5执3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杭州汇丰汽车有限公司、王辉斌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汇丰汽车有限公司,王辉斌,李荷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5执3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杭州汇丰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湖州街599号天邑国际大厦1幢536室。法定代表人胡静姿。被执行人王辉斌,男,197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李荷玲,女,197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立案执行申请人杭州汇丰汽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辉斌、李荷玲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6)浙0105民初5368号民事判决书。经排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已扣划被执行人现有存款,执行标的7002.93元,冻结银行账户6个,查封王辉斌名下浙J×××××机动车(未实际控制),无其他财产线索反馈。因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科贵审判员 刘 琰审判员 洪 影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厉素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