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81执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湖北中江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宜昌市三峡茶业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中江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宜昌市三峡茶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1执357号申请执行人湖北中江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东山大道109号卓悦广场A-1203号。法定代表人曹新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宜昌市三峡茶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姚家店镇刘家嘴村。法定代表人陈金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2015年12月7日作出的(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173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宜昌市三峡茶业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昌市三峡茶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9万元或者查封其价值29万元的房地产或其他等值财产,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或者设置他项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源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任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