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1民初1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钱燕平与陈阳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燕平,陈阳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1民初1638号原告:钱燕平,男,198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德清县。被告:陈阳杨,男,199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德清县。原告钱燕平与被告陈阳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钱燕平以原被告双方已协商解决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燕平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燕平撤回对被告陈阳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钱燕平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陶志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邵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