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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1执恢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古现街道办事处陈家村村民委员会、林思训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古现街道办事处陈家村村民委员会,林思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1执恢454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古现街道办事处陈家村村民委员会。被执行人:林思训,男,1957年6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古现街道办事处陈家村村民委员会与林思训欠款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林思训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6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宏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岳修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