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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4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正县支行与朱金辉、朱金文、陈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正县支行,朱金辉,朱金文,陈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4执12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正县支行,住所地方正县方正镇中央大街。法定代表人卢修凯,行长。委托代理人范志国,该单位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朱金辉,男,1968年2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方正县。被执行人朱金文,男,197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方正县。被执行人陈宝,男,197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方正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正县支行与朱金辉、朱金文、陈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现被执行人朱金辉、朱金文、陈宝暂无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振东代理审判员  康宇光代理审判员  高 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于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