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4执1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东阿县恒信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聊城市百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阿县恒信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聊城市百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4执1210号申请执行人:东阿县恒信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阿县曙光小区6号楼。法定代表人:赵峥,该单位经理。被执行人:聊城市百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司先国,该单位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524民初4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1061321.29元及相关利息。至今仍未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聊城市百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土地已查封,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壮之审判员 夏绪军审判员 史传利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韩 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