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6民初7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9
案件名称
7665新天地江南映像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江苏金海置业有限公司、连云港市金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天地江南映像小区业主委员会,江苏金海置业有限公司,连云港市金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06民初7665号原告:新天地江南映像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盐河北路168号新天地江南映像小区。联系人:李仁刚,该小区业主。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海兵、马雯,江苏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金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32-7号A幢1706室。法定代表人:汪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旭东,江苏苍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云港市金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东路3号。法定代表人:刘家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攀,男,198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海州区,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凤,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新天地江南映像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江苏金海置业有限公司、连云港市金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于2017年2月17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天地江南映像小区业主委员会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海兵、马雯、被告江苏金海置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旭东、被告连云港市金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新天地江南映像小区业主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确认中房新天地二期幼儿园及占用房屋的所有权属新天地江南印象小区业主所有,二被告将上述房屋交付新天地江南印象小区业主委员会。2.判令被告二返还幼儿园租赁收益55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7年3月江苏金海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中房新天地二期小区,在小区内规划建设时包含幼儿园在内,且幼儿园计入在公建面积之内,该幼儿园至今未办理任何产权登记。被告与各位业主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虽然未对幼儿园归属问题进行阅读,但是合同已经写明买受人承担小区公摊面积建设承担,在此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应当认定该幼儿园归全体业主所有。2007年4月31日,首届新天地业主委员会与被告二连云港市金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服务期限2007年4月12日至2008年4月11日。2011年9月18日,经业主大会选举换届产生原告新天地江南映像小区业主委员会。原告未与被告二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被告二于2008年10月23日与他人签订《房地产租赁协议》将幼儿园及物管用房租赁给他人,租期十年,租赁费用被被告二据为己有,未返还全体业主。原告认为号租赁协议期限远超其物业服务期限,该租赁协议无效,租赁费用应返还全体业主。故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江苏金海置业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主体不适格。原告业委会是否备案,该备案名称与原告名称是否一致。原告业委会主任已不具备业主资格。该次诉讼不属于业委会职责范围,业委会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业委会公章使用应当经过业委会讨论后才能代表业委会对外行使权力。涉案房屋未被告江苏金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所有权归被告江苏金海置业有限公司。被告连云港市金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辩称,被告连云港市金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被告连云港市金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是受被告江苏金海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将涉案幼儿园出租,被告连云港市金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不享有也未主张该财产所有权,被告连云港市金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规划许可证、总平面规划图、商品房买卖合同等,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以上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7年3月江苏金海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中房新天地二期小区,在小区内规划建设时包含幼儿园,该幼儿园建筑面积3880平方米,该幼儿园迄今未办理产权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未注明小区公摊面积的组成,该小区部分业主不同意业主委员会对该幼儿园主张权利。本院认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本案中涉案幼儿院未办理产权登记,对原告诉讼请求确认该房产归属新天地江南印象小区业主所有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诉讼请求二被告将上述房屋交付原告及租赁收益的主张,本院已在案件审理时向原告释明该诉讼请求与确认该房屋所有权归属全体业主所有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本院不予审查,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新天地江南映像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00元,由原告新天地江南映像小区业主委员会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3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审 判 长 刘 健代理审判员 韩海霞代理审判员 展 昊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朱婷莉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海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账号当事人可以将款项直接支付给对方权利人或者交纳至本院账户收款人户名:资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账号11×××1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连云港朝阳路支行。收款人户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账号:11×××71,开户行:江苏银行连云港浦中支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