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辖终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5-03
案件名称
黄锡培、佛山市南海宏佳铝材不锈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锡培,佛山市南海宏佳铝材不锈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3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锡培,男,1963年6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慧,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南海宏佳铝材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吴烈。上诉人黄锡培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宏佳铝材不锈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佳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7民初4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黄锡培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黄锡培住所地为佛山市南海区,且宏佳公司诉请的佛山市金世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黄锡培代持股份)的住所地亦为佛山市南海区,故本案应由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管辖。此外,因吴某、张某涉嫌以金世昌公司为犯罪工具诈骗黄锡培巨额款项,九江派出所已就张某涉嫌挪用资金罪立案侦查。宏佳公司为吴某控制的企业,吴某、张某通过设立金世昌公司实施诈骗,宏佳公司为金世昌公司注册股东,本案与吴某、张某刑事犯罪有关联。金世昌公司与黄锡培关联的12宗民事案件均由南海法院管辖,且因涉及刑事犯罪,部分案件已裁定中止诉讼。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代持股协议》中约定“由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且该协议明确合同签订地为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上述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拘束力,合同签订地法院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至于案外人吴某、张某是否涉嫌刑事犯罪,金世昌公司与黄锡培的其他民事纠纷,与本案管辖权均没有直接关联,黄锡培以此为由主张将本案移送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管辖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启明审 判 员 黄延丽代理审判员 钟斯朗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甘嘉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