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331民初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韦坤石、韦坤富等与韦德华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坤石,韦坤富,韦德华,韦德闯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31民初280号原告:韦坤石,男,53岁,壮族,广西荔浦县人,住荔浦县。原告:韦坤富,男,72岁,汉族,广西荔浦县人,住荔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公福,广西春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韦德华,男,53岁,壮族,广西荔浦县人,住荔浦县。被告:韦德闯,男,48岁,壮族,广西荔浦县人,住荔浦县。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韦坤石、韦坤富诉被告韦德华、韦德闯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韦坤石、韦坤富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被告韦德闯死亡,且双方纠纷涉及土地权属问题,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坤石、韦坤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韦坤石、韦坤富负担。审判员  莫德远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韦世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