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31民初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韦坤石、韦坤富等与韦德华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坤石,韦坤富,韦德华,韦德闯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31民初280号原告:韦坤石,男,53岁,壮族,广西荔浦县人,住荔浦县。原告:韦坤富,男,72岁,汉族,广西荔浦县人,住荔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公福,广西春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韦德华,男,53岁,壮族,广西荔浦县人,住荔浦县。被告:韦德闯,男,48岁,壮族,广西荔浦县人,住荔浦县。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韦坤石、韦坤富诉被告韦德华、韦德闯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韦坤石、韦坤富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被告韦德闯死亡,且双方纠纷涉及土地权属问题,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坤石、韦坤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韦坤石、韦坤富负担。审判员 莫德远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韦世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