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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3民初1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彭水支行与刘发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彭水支行,刘发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3民初155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彭水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绍庆街道河堡街*号,注册号500243300000963。主要负责人:程耕,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应明,重庆中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发恩,男,1975年1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彭水支行与被告刘发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彭水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彭水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樊 洪代理审判员 王 洪人民陪审员 付子元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谢俊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