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4民初1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浙江稻普担保有限公司与王亮亮、陈金枝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稻普担保有限公司,王亮亮,陈金枝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4民初1729号原告浙江稻普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景芳三区30幢2号107室。法定代表人潘辉。委托代理人张颖娜,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杨鹏斌,浙江后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亮亮,男,汉族,1991年5月12日出生,户籍地浙江省天台县。被告陈金枝,女,汉族,1967年5月24日出生,户籍地浙江省天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稻普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亮亮、陈金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稻普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稻普担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稻普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33元,由原告浙江稻普担保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钱 姣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郝莎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