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6民辖终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5-03

案件名称

张何坚、杨泳仪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何坚,杨泳仪,张啟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辖终3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何坚,男,197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泳仪,女,197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啟全,男,195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上诉人张何坚、杨泳仪因与被上诉人张啟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民初1448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张何坚、杨泳仪上诉称,涉案合同履行地为张何坚公司所在地,即佛山市三水区,故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张何坚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张何坚、杨泳仪作为原审被告,其住所地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据此,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张何坚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启明审 判 员  黄延丽代理审判员  钟斯朗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甘嘉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