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刑初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孙辉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6刑初442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辉,男,汉族,1977年11月16日出生。因本案于2017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逮捕。公诉机关以昌检公诉刑诉[2017]4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辉犯贩卖毒品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辉受他人指使,于2017年3月7日22时许,在本市武昌区三角路水岸国际瞰江公寓15楼电梯口处,以200元的价格将塑料袋装红色片剂毒品1包、塑料袋装的白色晶体粉末毒品1包贩卖给梁某某,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当场查获上述毒品及毒资人民币200元。经称量及鉴定,所查获的毒品均为甲基苯丙胺,共计净重0.52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辉具有自愿认罪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之间量刑。被告人孙辉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辉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17年3月13日起至2017年8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陈 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法官助理 杜晓婉书 记 员 徐恺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