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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民初2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孙荷皓与雷思明何开柏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荷皓,雷思明,何开柏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2142号原告:孙荷皓,男,198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天明,重庆市璧山区丁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雷思明,男,1981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告:何开柏,男,195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原告孙荷皓与被告雷思明、何开柏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孙荷皓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荷皓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荷皓撤回对被告雷思明、何开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86元,由原告孙荷皓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邓忠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光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