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刑更1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3
案件名称
罪犯阿夫沙尔.拉敏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阿夫沙尔.拉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刑更1638号罪犯阿夫沙尔.拉敏,男,1985年6月17日出生,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国籍,护照号码T23742201。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7日作出(2013)姑苏刑二初字第01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夫沙尔.拉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至2018年4月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附加驱逐出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18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7年3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阿夫沙尔.拉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阿夫沙尔.拉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以来,罪犯阿夫沙尔.拉敏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12月、2016年3月获得监狱表扬二次,财产刑未履行。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阿夫沙尔.拉敏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予以减刑。因该犯财产刑未履行,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阿夫沙尔.拉敏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7年8月3日止),附加驱逐出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郭正道审判员 蒋跃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 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