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6执45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王福财等与王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王福财,鲍玉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6执45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春,男,1968年x月x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王福财,男,1957年x月x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鲍玉英,女,1956年x月x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426民初4597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25日轮候冻结了执行人王福财所有的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金牛卡账号为xxx,现因申请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福财所有的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牛卡账号为xxx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志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孔令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