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初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凌万义与孙泽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万义,孙泽勇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初787号原告:凌万义,男,住澳门特别行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建梅,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泽勇,男,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原告凌万义与被告孙泽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凌万义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孙泽勇的起诉。本院认为,凌万义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孙泽勇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行间距有问题)准许原告凌万义撤回对被告孙泽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凌万义负担。审 判 长 王 晓审 判 员 黄金迪人民陪审员 范建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杨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