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12民初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新建支行与李任菊、李德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新建支行,李任菊,李德海,李新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12民初42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新建支行,地址:南昌市新建县长堎镇解放路704——714号。法定代表人:陈跃,系该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肖连生,系该银行职员。被告:李任菊,男,197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被告:李德海,男,196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被告:李新华,男,197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新建支行与被告李任菊、李德海、李新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新建支行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任菊、李德海、李新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新建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新建支行撤回对被告李任菊、李德海、李新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23元减半收取31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20元,共计731.5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支行负担。审判员 赵昀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雷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