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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民终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雄与吴星代、刘晓辉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星代,张雄,刘晓辉,孙明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民终2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星代。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超权,北京天驰君泰(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旭辉,山西近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晓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明政。上诉人吴星代因与被上诉人张雄、刘晓辉、孙明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2016)晋1122民初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2016)晋1122民初18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吴星代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闫红珍审判员  张晓艳审判员  吕 烜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亚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