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2民辖终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天津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联支行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联支行,天津津滨鸿源贸易有限公司,刘松,曹建军,沙建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辖终3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大丰路(水游城)安顺大厦四号楼9层901-915号。法定代表人:贾鸿潜,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联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天山路。负责人:朱娅静,行长。原审被告:天津津滨鸿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北路4556号。法定代表人:刘松,总经理。原审被告:刘松,男,198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深州市。原审被告:曹建军,男,196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审被告:沙建峰,男,198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上诉人天津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联支行及原审被告天津津滨鸿源贸易有限公司、刘松、曹建军、沙建峰管辖权异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2民初42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天津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海东审 判 员  许素梅代理审判员  李玉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郭智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