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06民初3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吴洪与吴汉林、姜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洪,吴汉林,姜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3211号原告:吴洪,女,197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被告:吴汉林,男,196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被告:姜华,男,197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原告吴洪与被告吴汉林、姜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原告吴洪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洪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洪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吴洪负担。审 判 员 李永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法官助理 徐 齐书 记 员 X 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