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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刑更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郑进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进明

案由

伪造货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刑更第201号罪犯郑进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30日作出(2004)汕中法刑二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进明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于2005年1月20日以(2005)粤高法刑二复字第1号裁定,核准判处罪犯郑进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郑进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7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9年12月18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12年1月1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4年4月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25年4月17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梅州监狱因罪犯郑进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伟华、黄东山;广东省梅州监狱指派监狱干警黄志君、谢浩涛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郑进明到庭受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6至2017年1月15日,罪犯郑进明共获得嘉奖25次;2014年7月、2015年1月获得监狱表扬;2015年2月获得记功;2015年2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郑进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检察机关对减刑建议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修正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进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25年3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秀平审判员  李美香审判员  钟杏青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玉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