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刑初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5-17
案件名称
曹国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国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7刑初38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国玉,女,1987年9月12日出生于四川省青川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青川县,现住苍南县。因本案于2017年2月1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取保候审。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7]2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国玉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晓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国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9日14时许,被告人曹国玉来到苍南县龙港镇芦浦街42号小店内准备买东西时,发现该小店前面货架上有一部OPPOR9PLUS手机(系被害陈某1笑所有,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3044元),遂临时起意欲将该部手机占为己有,便利用货架上的玩具盒子遮挡住该部手机,趁小店老板到店内寻找货物之机将手机盗走。案发后,被告人曹国玉已将该部手机交给公安人员,现已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曹国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陈某1笑的陈述,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收款收据,物价鉴定意见,监控视频制作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国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曹国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已退赃,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被告人曹国玉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曹国玉判处拘役四个月至五个月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案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国玉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陈 胜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丁良波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PAGE??PAGE?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