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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3民初7752、7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起诉被告冯怀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冯怀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7752、7753号两案共同原告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路63号万科大厦3楼。负责人余小原。两案共同被告冯怀真。上列原告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起诉���告冯怀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7752号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1元,由原告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7753号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2元,由原告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审判员  李知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黄 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