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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民辖终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树桥支行与杜永平、重庆市渝北区汇城商贸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永平,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树桥支行,重庆市渝北区汇城商贸有限公司,重庆臻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谢顺惠,杜永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辖终6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永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树桥支行。负责人:陈晓勇。原审被告:重庆市渝北区汇城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顺惠。原审被告:重庆臻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兴平。原审被告:谢顺惠。原审被告:杜永明。上诉人杜永平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2民初143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杜永平上诉称,被上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在重庆市,本案应移送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借款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结合本案而言,当事人在《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专用条款第11条中约定:“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中的甲方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树桥支行,该管辖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应为有效。由于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树桥支行的住所地在重庆市渝北区,故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应移送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潘国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法官 助理  王永龙书 记 员  谭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