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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3民初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战英秀与被告刘俊芝、张龙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战英秀,刘俊芝,张龙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3民初666号原告战英秀,女,196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下岗工人,现住黑龙江省宝清镇。被告刘俊芝,女,1963年4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宝清镇。被告张龙吉(系刘俊芝配偶),1964年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宝清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战英秀与被告刘俊芝、张龙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战英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9元,由原告战英秀负担。审判员 姜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邓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