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民初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何金国与何再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金国,何再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2民初508号原告:何金国。被告:何再新。原告何金国与被告何再新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金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再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金国起诉称:2015年2月10日,被告何再新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何金国借款10万元。2015年4月8日,被告何再新再次向原告何金国借款5万元。被告何再新借款后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多次催讨未果。现起诉要求被告何再新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并支付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何再新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被告何再新于2015年2月10日向原告何金国借款10万元,于2015年4月8日向原告何金国借款5万元。上述两笔借款,被告何再新均出具借条。借款后,原告催讨未果。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被告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可以要求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现被告经催讨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显属不当,应承担归还原告借款并赔偿利息损失的民事责任。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再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何金国借款15万元并赔偿原告何金国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7年1月11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何再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退少补),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收款单位: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如判决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周玲珠人民陪审员 张淑凤人民陪审员 郭小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书 记员 王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