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402民初3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聂佰辉与叶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佰辉,叶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2民初3248号原告:聂佰辉,男,197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告:叶杨,1982年3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平镇松溪县。原告聂佰辉与被告叶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并于同日向原告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原告聂佰辉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聂佰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石淼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肖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