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03刑初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劳海港、李忠调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劳海港,李忠调,李XX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03刑初105号公诉机关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劳海港,曾用名劳海巷,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湛江市霞山看守所。被告人李忠调,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湛江市霞山看守所。被告人李XX,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湛江市霞山看守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霞检诉刑诉[2017]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劳海港、李忠调、李XX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云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劳海港、李忠调、李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12月21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李忠调驾驶一辆红色125C摩托车搭载被告人劳海港、李XX到霞山区海滨公园游泳场旧门口,盗走被害人丁某1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战速(鬼火)电动车。得手后三人将该车销赃得款900元。破案后该车已经无法追回,经湛江市霞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235元。2、2016年12月22日凌晨,被告人李忠调驾驶一辆红色125C摩托车搭载被告人劳海港、李XX去到湛江市开发区海上城市附近空地,盗走被害人林某1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电动车,得手后三人将该车销赃得款700元。破案后该车已经无法追回。3、2016年12月27日凌晨,被告人李XX驾驶一辆红色125C摩托车搭载被告人劳海港、李XX去到霞山区怡福广场北门附近,盗走被害人林某2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灰色福东牌电动车。得手后三人将该车放上摩托车后抬走。后在霞山区楼下村附近被民警当场抓获。被盗的电动车已经退换给被害人。经湛江市霞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25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劳海港、李忠调、李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被害人丁某1、林某1、林某2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湛霞价认字[2017]009、010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劳海港、李忠调、李XX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到案经过及人口信息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劳海港、李忠调、李XX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劳海港、李忠调、李XX,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48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劳海港、李忠调、李XX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与本案被告人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劳海港、李忠调、李XX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在庭审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劳海港、李忠调、李XX的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劳海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7日起至2017年12月2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李忠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7日起至2017年12月2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三、被告人李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7日起至2017年12月2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军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黄伟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