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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民终1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连根、杨里(李)生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连根,杨里(李)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19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连根,男,195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里(李)生,男,196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上诉人张连根因与被上诉人杨里(李)生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0581民初3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张连根称,原审裁定错误,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涉及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应由人民政府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范围,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张连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不予缴纳。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未经审理直接裁定驳回上诉人张连根的起诉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0581民初353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任 伟审判员 李 颖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于芳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