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91民初4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偶英杰与李冬冬、孔倩倩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偶英杰,李冬冬,孔倩倩,安徽拓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91民初4394号原告:偶英杰,男,199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晓明,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冬冬,男,198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被告:孔倩倩,女,198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安徽拓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法定代表人:贾良春,执行董事。本院受理原告偶英杰与被告李冬冬、孔倩倩、安徽拓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偶英杰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偶英杰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偶英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偶英杰负担。审 判 长 孙宗欣人民陪审员 王劲松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孙蕴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