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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202民初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安志英与张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志英,张宇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202民初171号原告安志英,女,196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包头市。被告张宇,男,汉族,现住包头市。原告安志英诉被告张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安志英诉称,原告于2016年5月16日给被告洗车行干活洗车,当时讲好第一月开工资2000元,至今尚欠2090元一直未付,索要多次无果,无奈原告只好提起诉讼,恳请贵院给原告做主,判决被告尽快偿还欠原告洗车款209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张宇明确的身份信息、准确的送达地址及有效的联系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安志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适用简易程序)予以全额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伊 亮��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宫雅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