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23执2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彭年春与湖南大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年春,湖南大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23执2026号申请执行人:彭年春,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湖南大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湖南省攸县。申请执行人彭年春与被执行人湖南大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攸法民二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湖南大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攸法民二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曼生审 判 员 肖文雅代理审判员 周一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