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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04民监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江苏华旺科技有限公司与戴欣星、王水明等承揽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戴欣星,王水明,江苏华旺科技有限公司,戴中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04民监2号监督机关: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戴欣星,女,1987年3月2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修水县。申诉人(原审被告)王水明,男,1978年9月2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修水县。被申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华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关河西路123号。法定代表人恽春英,该公司负责人。原审被告:戴中华,男,1970年5月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修水县。申诉人戴欣星、王水明与被申诉人江苏华旺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戴中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2014)钟商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向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申诉。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钟检民监[2016]32040400003号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许兆谦审判员  谷新民审判员  许 多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丁 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