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1执保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熊林勇、张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林勇,张文,宋元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1执保80号申请人:熊林勇,男,197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被申请人:张文,男,197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被申请人:宋元特,女,197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申请人熊林勇与被申请人张文、宋元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熊林勇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张文、宋元特银行存款人民币10万元或查封、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熊林勇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已准许并于2017年5月2日作出(2017)赣0921民初455号民事裁定书。根据上述裁定,须对被申请人张文、宋元特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文、宋元特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景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新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