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21民初1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石嘴山市星湖春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明珠分公司与车吉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嘴山市星湖春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明珠分公司,车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21民初1471号原告:石嘴山市星湖春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明珠分公司。住所地:平罗县城关镇明珠嘉园小区。负责人:闫东,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某某,女,汉族,宁夏平罗县人,系石嘴山市星湖春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明珠分公司员工,住平罗县星海花园21-1-501室。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车某某,男,汉族,宁夏平罗县人,个体,现住平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嘴山市星湖春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明珠分公司与被告车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经交清物业费为由,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嘴山市星湖春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明珠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嘴山市星湖春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明珠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石嘴山市星湖春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明珠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凤鸣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贾 微 关注公众号“”